03/12/2024 12:35

【反質詢定義】反質詢是什麼?大法官要求黃國昌回答引熱議!

【反質詢定義】反質詢是什麼?大法官要求黃國昌回答引熱議!

目錄

反質詢定義是出自「藐視國會罪」的內容,意思是在議會中被質詢人沒有回答問題,而是反向提出無關的問題,不過根據國會改革來看,目前反質詢在台灣尚未有明確定的定義。

【反質詢定義】反質詢是什麼?大法官要求黃國昌回答引熱議!
反質詢定義是什麼?

不過近期大法官尤伯祥黃國昌提出反質詢定義引熱議是怎麼回事?和本文一起了解反質詢懶人包!

反質詢定義:反質詢是什麼?

反質詢定義:是出自藐視國會罪內容,意思是在議會或立法機構的質詢過程中,被質詢人(通常是政府官員或公務員)對質詢者(通常是立法委員或議員)進行反向提問或質疑的行為,而不是根據問題回答,就是反質詢。

反質詢,英文是 counter-interrogation,是為了避免官員不正面回答問題、試圖轉移注意力或逃避的條文。也有人舉出反質詢範例:前行政院長蘇貞昌的「你在叫什麼叫?」就是反質詢的例子。

藐視國會罪是什麼?

藐視國會罪是指對官員對立法院、立法院成員、程序、權力的行為構成不尊重或妨礙的情形。這些行為包括但不限於:

  • 拒絕提供立法院要求的必要資訊。
  • 故意提供虛假資訊或說謊(虛偽陳述)。

任何上述行為都會觸犯藐視國會罪,並可能受到相應的法律處罰。

反質詢定義疑慮:大法官要求黃國昌交出書面答覆

大法官尤伯祥向黃國昌提出「反質詢定義」的問題,因為目前憲法跟立法院的《職權行使法》還有議事規則,都沒有行政官員質詢立委的環節,那麼「反質詢」如何發生?

為什麼尤伯祥要求黃國昌書面解釋?

【反質詢定義】反質詢是什麼?大法官要求黃國昌回答引熱議!
反質詢黃國昌回覆不明確,被大法官要求書面答覆

因為 7/10 日的憲法法庭中,國會職權修法暫時處分召開準備程序庭,大法官尤伯祥詢問民眾黨總召黃國昌「反質詢定義」是什麼?在表定的 5 分鐘發言時間內,黃國昌用了 10 多分鐘回應國情報告相關質疑,卻並未解釋反質詢定義,因此要求黃國昌事後以書面補充回答。

對於反質詢大法官尤伯祥的看法

【反質詢定義】反質詢是什麼?大法官要求黃國昌回答引熱議!
反質詢大法官尤伯祥看法

尤伯祥認為:「台灣不是內閣制,因此立法委員不可能成為政策的制度或執行者,他們無需辯護的政策。此外,目前憲法都沒有規定行政官員可以質詢立法委員的環節。」

在黃國昌的答辯書中,主張質詢未違反「明確性原則」,所以「反質詢」也不會違反明確性原則,大法官認為黃國昌的陳述只是「以答問答」,並未正面解釋反質詢定義。

反質詢條文、罰則一次看!

【反質詢定義】反質詢是什麼?大法官要求黃國昌回答引熱議!
反質詢條文、罰則 / 取自三立新聞網

根據國會改革內容,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三讀修正通過,要求行政官員接受質詢時不能反質詢,否則會處理罰緩,以下是反質詢條文和罰則內容:

反質詢條文

  •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案第15條之1修正條文
  •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案第25條第1項修正條文
  •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案第29條修正條文

第15條之1修正條文

  • 現行規定:立法院得於每年集會時,聽取總統國情報告。
  • 修正後:總統應於每年二月提出國情報告。

25條第1項修正條文

  • 現行規定:對於質詢答復,不得超過質詢範圍。
  • 修正後:除不得超過質詢範圍外,增加不得反質詢的規定。

29條修正條文

  • 現行規定:人事同意權表決採無記名投票。
  • 修正後:人事同意權表決改為記名投票,並增加一個月以上的審查期規定。

反質詢罰則

根據2024年5月28日立法院三讀通過的國會改革法案,以下是有關反質詢的罰則規範

藐視國會罪罰則

  • 被質詢人不得進行反質詢,除非為避免國防、外交明顯立即之危害等情況,且經主席同意。
  • 被質詢人不得拒絕答覆、虛偽答覆等藐視國會行為。
  • 違反上述規定者,最重可處以20萬元罰鍰,並得連續開罰。

違反條例的後續處理

  • 若官員違反該條規範,經院會決議,可移送彈劾或懲戒。
  • 虛偽陳述者,依法追訴其刑事責任。

調查權相關罰則

  • 法人、人民團體或相關人員若拒絕、拖延、隱匿不提供文件或虛偽陳述,經院會決議,可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
  • 公務人員違反上述條款可移送監察院糾正、糾舉或彈劾。

聽證會相關罰則

  • 應邀出席聽證會的人員若無正當理由拒絕出席,經院會表決,可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
  • 出席聽證會的人員若虛偽陳述,經院會決議,可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

反質詢國外制度:英、德、法、美和日5國法制

【反質詢定義】反質詢是什麼?大法官要求黃國昌回答引熱議!
反質詢國外5國法制

英國反質詢制度

  • 若官員違法失職,國會可決議進行調查並組成調查法庭。
  • 下議院特選委員會有權傳喚證人、調閱文件及紀錄。
  • 對於拒絕出席作證者,可追訴「藐視國會罪」(guilty of contempt),但僅有譴責作用,無法處罰。
  • 若證人作虛偽證詞,可能被依偽證罪起訴。

德國反質詢制度

  • 議會可組成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並可套用刑事訴訟程序。
  • 可傳喚私人或政府官員到調查委員會作證。
  • 若證人無正當理由缺席或拒絕作證,可處1萬歐元以下罰鍰,甚至可發動強制拘提。
  • 若證人在作證時作虛偽陳述,將面臨虛偽陳述罪的追訴。
  • 若證人的證詞涉及職業秘密或有不利於本人或親屬的風險,可拒絕作證。
  • 若調查委員會的問題與調查事項無關,證人可要求拒絕該提問。

法國反質詢制度

  • 國會可成立調查委員會,傳喚證人、調閱文件、舉行聽證,要求政府官員到場。
  • 證人若拒絕應訊或應訊時拒絕宣誓,可處2年有期徒刑及7,500歐元罰金。

美國反質詢制度

  • 國會沒有質詢權,但有調查聽證權,發出傳票的效力獲最高法院承認。
  • 參、眾兩院委員會行使的聽證制度具有輔助性權力及強制性質。
  • 強制手段包括行使「藐視懲罰權」(Contempt Power)及以「藐視國會罪」移送法院裁判,國會不得指揮檢察體系。
  • 若證人故意不出席或出席但拒絕回答相關問題,得科100美元至10萬美元罰金,並處1個月以上、12個月以下監禁。
  • 若有偽造文書或證詞不實之情事,得以偽證罪起訴。

日本反質詢制度

  • 國會的國政調查權具強制性,對拒絕出席、宣誓、作證、提出文件與作虛假陳述者,得處3個月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 國會僅能透過不信任決議拘束內閣,使其負起政治責任。
  • 對於內閣虛偽、迴避答辯或「反質詢」的法律效果並無明文規定。

反質詢結論

反質詢定義從國會改革開始到現在,都是三黨非常爭議的話題,讓人民納悶反質詢到底在吵什麼?不過也有網友提出簡單的見解,解釋如果問 A 對方答 B 就是一種反質詢。

不過立法就是為了讓台灣更有制、往好的方向走,如果一條法制是讓人感到納悶的,那麼代表該法案多多少少有問題,需要立法者加以改革和優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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