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12/2025 15:28

中國稱舊金山和約無效!高市早苗「台灣有事」惹怒中國,舊金山和約台灣歸屬再上火線!

中國稱舊金山和約無效!高市早苗「台灣有事」惹怒中國,舊金山和約台灣歸屬再上火線!

中國發言人毛寧近期(11/28)公開表態「不承認舊金山和約」,引發台灣、日本和國際輿論熱烈討論。

事件起源於日本首相高市早苗在國會強調「台灣有事,就是日本有事」,並補充日本已在舊金山和約中放棄對台權利,因此沒有資格去認定台灣法律地位。這段發言迅速在中日關係間掀起巨浪。

北京強硬回應,指舊金山和約是在排除中國參與下簽訂的「單獨媾和」,因此「不具約束力、中國從不承認」,隨著中日外交交鋒升溫,舊金山和約再度成為國際焦點。

接下來我們將從中國否認舊金山和約事件、高市早苗「台灣有事說」立場、舊金山和約內容,並引用原文說明,讓你以最清晰的角度看懂事件始末!

舊金山和約無效?日推「台灣有事」說,中國回應:從不承認!

中國外交部發言人毛寧在 11 月 28 日例行記者會回應日本首相高市早苗「台灣有事」説,中國稱舊金山和約無效,理由是舊金山和約是在排除中國參與的情況下「單獨媾和」的約定。

中國主張舊金山和約對沒有參與簽署的中國「不具約束力」,所以中國有權不承認和約中任何涉及中國領土安排的內容。

中國急忙否認舊金山和約效力
中國急忙否認舊金山和約效力

中國本來為了反對台灣主權而不承認舊金山和約,沒想到引起 ptt 網友一個神邏輯迴力鏢打臉中國:
「不承認舊金山和約=日本沒有放棄台澎,歸屬權仍在日本,笑死!」
「又把我們給獨立出去了 中共果然是最大台獨」
「中國不承認舊金山和約 日本:欸?台灣怎麼又回來了?」

高市早苗的「台灣有事」說,為什麼刺痛中國?

日本首相高市早苗在 11 月 7 日在日本國會說「台灣有事,就是日本有事」,又在 11 月 26 日補充「日本已在《舊金山和約》中放棄對台灣的一切權利與權限」,所以「日本沒有立場(或沒有資格)去認定台灣的法律地位」。

日本放棄台灣所有權聽起來對一中原則很有利,不過從中國的角度「認定台灣的法律地位」的發言會直接衝撞一中原則,並有引發國際從跟中國一起說「台灣是中國的」改以「不選邊表態」的趨勢。

一中原則是什麼?
中國官方版的一中原則主要有 4 點主張包括:
1. 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
2. 台灣是中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3.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代表全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
4. 任何國家與中國建交或維持外交關係,都必須在此基礎上處理對台關係,不能和「台灣當局」建立官方外交關係或支持台獨

不過在國際上處理「一中原則」時,建交文件中都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中國唯一合法政府,同時了解、認知或尊重中國主張「台灣是中國一部分」,但不自己明講承認台灣主權屬中國

高市早苗引用舊金山和約內容,表示日本已放棄台灣歸屬權
高市早苗引用舊金山和約內容,表示日本已放棄台灣歸屬權

舊金山和約是什麼?

《舊金山和約》全名《對日和平條約》(Treaty of Peace with Japan)是二戰後同盟國大部分成員和日本簽署的和平條約,在國際上有英文、法文、西班牙文、日文 4 種語言的正式版本。

二戰後同盟國和日本簽署舊金山和約
二戰後同盟國和日本簽署舊金山和約

舊金山和約全文共收錄了 7 個章節、27 條條文,以下為你整理舊金山和約簽署重點:

  • 簽署時間:1951 年 9 月 8 日
  • 簽署地點:美國加州舊金山
  • 生效日期:1952 年 4 月 28 日
  • 簽署國家:阿根廷、澳大利亞、比利時、玻利維亞、巴西、柬埔寨、加拿大、錫蘭(今斯里蘭卡)、智利、哥倫比亞、哥斯大黎加、古巴、多明尼加、厄瓜多、埃及、薩爾瓦多、衣索比亞、法國、希臘、瓜地馬拉、海地、宏都拉斯、印度尼西亞、伊朗、伊拉克、寮國、黎巴嫩、賴比瑞亞、盧森堡、墨西哥、荷蘭、紐西蘭、尼加拉瓜、挪威、巴基斯坦、巴拿馬、巴拉圭、祕魯、菲律賓、沙烏地阿拉伯、南非聯邦(南非共和國前身之一)、敘利亞、土耳其、英國、美國、烏拉圭、委內瑞拉、越南、日本(完成批准並使條約生效的國家為 46 國,不包含中華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及蘇聯
  • 舊金山和約內容章節
    • 第 1 章:和平(第 1 條)
    • 第 2 章:領域(第 2-4 條)
    • 第 3 章:安全(第 5、6 條)
    • 第 4 章:政治及經濟條款(第 7-13 條)
    • 第 5 章:請求權及財產(第 7-13 條)
    • 第 6 章:爭議解決(第 22 條)
    • 第 7 章:最後條款(第 23-27 條)

舊金山和約內容篇幅冗長,以下為你整理 4 個和台灣歸屬有關的條文內容:

舊金山和約第 2 條:日本放棄台灣、澎湖和其他地區

舊金山和約第 2 條原文:

第 2 條(領土放棄)

  • (a) 日本承認韓國(Korea)之獨立,並放棄對韓國的所有權利、權利名義與請求權,包括濟州島、巨文島及鬱陵島
  • (b) 日本放棄對台灣及澎湖(Formosa and the Pescadores)的所有權利、權利名義與請求權
  • (c) 日本放棄對千島群島(Kurile Islands),以及日本因 1905 年 9 月 5 日《樸茨茅斯條約》所獲得主權之庫頁島(Sakhalin)南部及其鄰近島嶼的所有權利、權利名義與請求權
  • (d) 日本放棄與國際聯盟託管制度有關的所有權利、權利名義與請求權,並接受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於 1947 年 4 月 2 日將託管制度延伸至先前由日本託管的太平洋群島之行動
  • (e) 日本放棄對南極地區任何部分的任何權利、權利名義或利益之所有請求權
  • (f) 日本放棄對南沙群島(Spratly Islands)及西沙群島(Paracel Islands)的所有權利、權利名義與請求權

舊金山和約第 2 條明確提出日本放棄哪些地區的所有權,但 2 條提及的國家、地區日本「釋出」後,並沒有提及該交由哪個國家管理

舊金山和約第 3 條:琉球等地的託管和實際管轄

舊金山和約第 3 條原文:

第 3 條(託管)

日本同意美國向聯合國提出之任何將北緯 29 度以南之南西諸島(包括琉球群島與大東群島)、孀婦岩以南之南方諸島(包括小笠原群島、西之島與火山列島)、沖之鳥島及南鳥島置於託管制度下,並以美國為唯一管理當局之提議。
在此項提議提出並採取肯定措施前,美國有權對上述島嶼之領土及居民(包括其領海)行使一切及任何行政、立法與司法權力

舊金山和約第 3 條常被用來和第 3 條對照,但第 3 條內容中日本明確指出同意將提及地區「交由美國作為唯一管理」。

舊金山和約第 21 條:指定中國、朝鮮可享哪些條款利益

舊金山和約第 21 條原文:

第 21 條(中國與韓國之受益權)

儘管有本條約第 25 條之規定,中國應享有本條約第 10 條(放棄在華特權)及第 14 條(a)2款(沒收日本資產)之利益韓國應享有本條約第 2 條(獨立與領土)、第 4 條(財產特別協定)、第 9 條(漁業)及第 12 條(貿易最惠國待遇)之利益

舊金山和約第 21 條明確指定中國雖然不是簽署舊金山和約的同盟國成員但仍保有第 10 條及第 14 條(a)2款福利,但這些福利沒有提及包含第 2 條放棄的台灣、澎湖主權。

舊金山和約第 23 條:條約生效方式及美國作為主要佔領國

舊金山和約第 23 條原文:

第 23 條(批准與生效)

  • (a) 本條約應由簽署國批准。當日本以及包括作為主要佔領國的美國在內的下列國家中之過半數交存批准書後,條約即對其生效: 澳大利亞、加拿大、錫蘭、法國、印尼、荷蘭、紐西蘭、巴基斯坦、菲律賓、英國、美國
  • (b) 若條約未在日本交存批准書後 9 個月內生效,任何批准國可在 3 年內通知日本與美國,使條約在該國與日本間生效

部分學者主張《舊金山和約》第 2 條日本放棄台灣、澎湖主權,而第 23 條提及美國為戰後主佔領國,所以台灣在戰後過渡時期美國有權代為管理不過實際台灣主權歸屬在《舊金山和約》條文中仍未被明文分派

結論:中國否認舊金山和約,真正反映的是台海敏感現實

1951 年同盟國和日本簽訂舊金山和約內容,為戰後和平邁向一大步,但當時中華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都沒有出席會議,且條文並沒有提及台灣、澎湖的主權歸屬,70 年後各方立場仍爭議不斷。

日本首相高市早苗則主張,日本因為已簽署舊金山和約已放棄對台灣歸屬的一切權利、許可;而中國為了維持一慣的「一中原則」,避免「台灣地位未定論」再度浮上檯面,轉而否認舊金山和約效力。

不論日本引用條文、或中國迅速反擊,都凸顯台灣主權問題並非一句話即可定調,而是牽動歷史、國際法和區域安全的多層複雜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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