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虹安助理費案在 12 月 16 日迎來關鍵轉折,一審重判 7 年 4 個月、停職新竹市長,經過長時間偵辦與審理,高虹安二審宣判貪污罪無罪!
高虹安二審無罪原因是什麼?助理費案件發生什麼事?高虹安還能復職新竹市長嗎?下面一次整理資訊。
12/16高虹安二審宣判結果:貪污罪名獲判「無罪」!
新竹市長高虹安涉詐領助理費案,台灣高等法院 16 日二審改判高虹安僅構成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判刑 6 個月、得易科罰金18萬元,貪污罪部分則判決無罪。
對此合議庭也說明判決理由,認定高虹安等人欠缺《貪污治罪條例》詐欺取財中的主觀故意,因此貪污罪部分判決無罪。

高虹安二審判決書重點整理
法院認定高虹安無不法所有意圖或詐取財物主觀要件,一審浮報酬金及加班費構成貪污的認定不成立,轉為文書登載不實行政責任。
二審認為助理薪資溢領及加班費計算雖不實,但資金流向未證明個人獲利,無利用職務詐取要件。
被告刑期整理
| 被告 | 一審刑期 | 二審刑期 | 備註 |
|---|---|---|---|
| 高虹安 | 7 年 4 月、褫奪公權 4 年 | 6 個月(易科 18 萬) | 貪污無罪 |
| 黃惠玟 | 2 年、緩刑 5 年 | 4 個月、緩刑 2 年 | – |
| 陳奐宇 | 1 年、緩刑 3 年 | 2 個月、緩刑 2 年 | – |
| 王郁文 | 2 年、緩刑 5 年 | 3 個月(易科)、緩刑 2 年 | – |
| 陳昱愷 | 無罪 | 無罪 | – |
高虹安助理費懶人包(附上時間線)
- 2022年:高虹安當選新竹市長後,北檢偵辦立委助理費浮報案,她遭羈押禁見後交保。
- 2024年:一審台北地院判高虹安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7年4月、褫奪公權4年,致停職。
- 2025年上半年:二審停審聲請釋憲(立法院組織法違憲),司法院不受理。
- 2025年9月30日:二審辯論終結。
- 2025年12月16日:台灣高院宣判貪污無罪,改依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判6個月(易科18萬),可上訴,高檢署研議抗告。

事件開始+牽扯貪污罪原因
高虹安在擔任立法委員期間,因辦公室助理費與加班費的申報方式引發檢方注意,檢方認為其助理費申報與實際給付情形不一致,後續依法立案調查。
檢方主張高虹安在立委任內「涉及浮報助理薪資與加班費」,並要求助理將部分薪資「回捐」給辦公室作為公用支出。
認定此行為構成不法請領公款,因此,檢方以貪污治罪條例與偽造文書等罪名對高虹安提起公訴。
高虹安助理貪污多少錢?
高虹安助理費事件中,一審法院認定她詐領助理費約 11 萬 6514 元,屬其個人犯罪所得,總計 5 人詐領 12 萬 3128 元。
- 黃惠玟部分(109年3-5月、7-11月):詐取 7 萬 4741 元(酬金浮報至上限,回流辦公室)。
- 陳奐宇部分(109年8-11月):詐取 4 萬 154 元(酬金浮報 8 萬或 7 萬 5161 元,加班費依浮報計算)。
- 王郁文部分(109年3-5月):詐取 8,233 元(酬金浮報 4 萬 7290 – 4 萬 8500 元,加班費浮報)。
高虹安可以復職新竹市長嗎?
高虹安二審判決貪污無罪,僅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判 6 個月得易科罰金,不屬《貪污治罪條例》有期徒刑以上刑期,因此依法可復職新竹市長。
依《地方制度法》第 138 條規定,縣市長涉貪汙罪經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停職,但二審撤銷貪污罪後,即可復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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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高虹安助理費案歷經多年偵辦與審理,台灣高等法院在二審中認定貪污罪不成立,改以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判處 6 個月徒刑、得易科罰金。
關鍵在於法院認為全案欠缺不法所有意圖與詐取財物的主觀要件,資金流向亦未證明高虹安個人獲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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